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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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