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