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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