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