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