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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