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