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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