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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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