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