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