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