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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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