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