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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