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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