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 (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