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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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