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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