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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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