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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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