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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