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