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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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