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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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