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问责。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