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矿井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矿井应当编制矿井生产和灾害治理规划、年度计划,统筹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安排。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