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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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