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