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