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