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