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