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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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