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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