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