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