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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