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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