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