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