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