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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