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第三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