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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