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