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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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