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二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