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 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 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