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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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