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