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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