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