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