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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