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