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体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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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