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