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