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第十六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