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第十五条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