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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